击杀凶恶的人不以杀人论罪。
出处:周礼.秋官.朝士谓盗贼群辈若军,共攻盗乡邑及家人者,杀之无罪。若今时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清.夏燮《中西纪事》卷一三:「又声言:夷人入其界者,登时格杀勿论。」 清.林则徐〈恭报抵粤日期折〉:「分派兵哨各船,在伶仃洋一带,按月轮流堵截,无论内地何项船只驶近夷船,概行追击,倘敢逞凶拒捕,格杀勿论。」 《清史稿.卷二五.宣统本纪》:「傥有匪徒从中煽惑,意在作乱者,照惩治乱党例,格杀勿论。」
当局已下令,对暴动份子格杀勿论。 统帅已下达阵前逃亡者、格杀勿论的命令。 对不肯解除武装的战俘,我军将领已决定格杀勿论。 更多句子 ++
当场击杀而不以杀人论罪。《清史稿.卷二五.宣统本纪》:「傥有匪徒从中煽惑,意在作乱者,照惩治乱党例,格杀勿论」
当场击杀而不以杀人论罪。【造句】:战争期间如果前线士兵携械逃亡,一律格杀勿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