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占为己用。《醒世恒言.卷二.三孝廉让产立高名》:「我故倡为析居之议,将大宅良田,强奴巧婢,悉据为己有」
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占为己有。【造句】:拾获钱财或物品,应送交警察局处理,不可据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