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裁判、国会立法,或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拟订政策、处理争议或采取重大行政处分时,给予利害关系人或其他有关之专家学者及公共团体,以书面或口头陈述意见或提供资料之机会,以备政府参择采证,维持民主效能与公正之措施。此制度源于英、美,民国七十三年底,台北市议会首先在我国采行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