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七条规定,监察院设监察委员二十九人,任期六年,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根据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六条规定,监察院设监察委员二十九人,任期六年,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之。掌理弹劾职权。【造句】:他在监察委员任内,公正无私,深受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