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有关美国智慧财产权保护的条款。根据美国综合贸易法第一八二条规定,未给予美国智慧财产权充分保护之贸易伙伴,美国贸易代表署将视其未保护的程度而列入:观察名单、优先观察、优先解决国家三个等级,依三○一条款进行报复。俗称为「特别三○一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