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讨论。《三国志.卷一三.魏书.锺繇华歆王朗传.锺繇》:「此大事,公卿群僚善共平议」《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死罪,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及尚书等平议之」
公平讨论。【造句】:这几个方案,经专家学者们平议之后已经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