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捐稽徵机关进行调查或复查时,纳税义务人未提示有关各种证明所得额之帐簿、文据,稽徵机关则可依查得之资料或同业利润标准,来推求计算出纳税人应课徵的税额。在引用推计课税时,税捐机关一定要负举证责任,纳税义务人若有不服,可以再举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