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国四十年起,政府将公有耕地优先由承租公地的现耕农承领的政策。放领面积,每户不超过水田二甲或旱田四甲。公地承领人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地价后就取得土地所有权。
自民国四十年起,政府将公有耕地优先由承租公地的现耕农承领的政策。放领面积,每户不超过水田二甲或旱田四甲。公地承领人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地价后就取得土地所有权。民国六十六年起已停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