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兴建公用道路所需通过他人土地之法律权利,称为路权。路权可经由徵购契约行为而获得。为保障交通设施之功能,并顾及交通设施之扩充,以及免受邻接使用之侵扰,公共机构或公用事业所取得之土地,常超过满足基本交通量所需之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