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办地籍测量之地区,因地籍原图破损、灭失、比例尺变更或其他重大原因,重新实施之地籍测量,称之为地籍图重测。其办理程序为:(1)划定重测地区。(2)地籍调查。(3)地籍测量。(4)成果检查。(5)异动整理及造册。(6)绘制公告图。(7)公告通知。异议处理。土地标示变更登记。复制地籍图。
地籍图重测结果,应将地籍图、册,公开以展览方式公告三十天,公告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协调解决者,即属确定。此时地政机关应以书面通知土地权利人限期申请换注书状,同时将有关簿册图卡,依据重测确定之结果订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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