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建有永久性合法建筑物(含法定空地)之土地如土地法第二条所指之住宅、官署、机关、学校、工厂、仓库、公园、娱乐场、会所、寺庙、教堂、城堞、军营、炮台、船埠、码头、飞机基地、坟场等以及都市计画范围内之土地,其地目已登记为〝建〞者,均属建筑用地。见土地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