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指国有林事业区、试验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经省(市)主管机关参照自然形势、行政区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划定范围,报请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一)标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二)标高未满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