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都市计画之一种,我国都市计画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地方应拟定乡街计画:
(一)乡公所所在地;
(二)人口集居五年前已达三千,而在最近五年内已增加三分之一以上之地区;
(三)人口集居达三千,而其中工商业人口占就业总人口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地区;
(四)其他经省、县(局)政府指定应依本法拟定乡街计画之地区。
乡街计画之主要计画所应表明事项,得视实际需要参照市镇计画之全部或一部予以简化,并得与细部计画合并拟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