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罪立功,将功折罪。《明史.卷二一一.马芳传》:「帝令察爌办贼,许戴罪图功,否即以赐剑从事」《清史稿.卷二五.宣统本纪》:「总督瑞澂弃城走,遂陷武昌,诏夺澂职,仍命权总督事,戴罪图功」也作「带罪立功」、「戴罪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