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天子草拟诏命。《宋史.卷三七八.列传.綦崇礼》:「再入翰林凡五年,所撰诏命数百篇,文简意明,不私美,不寄怨,深得代言之体」 2.代替别人表达言论。《东周列国志》第二二回:「子鱼能为我代言,乞念先君一脉,愿留性命,长为匹夫,死且不朽!」 3.为活动、商品等作宣传。如:「为了拉抬买气,业者不惜砸重金请名人代言」
代替别人表达意见。【造句】:他因事不能参加会议,委托我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