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身心障碍者之权益,保障其平等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之机会,促进其自立及发展所制定的法律。今称「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
为维护残障者的生活,保障其合法权益所拟就的各项福利及救济措施,辅导其就业,并扶助其自力更生所特别制定的法律。于民国六十九年制定「残障福利法」,公布施行;并于民国八十年六修正为「身心障碍者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