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独任庭」之相对概念。指有三人以上之法官出庭共同审理诉讼案件,称为「合议庭」。一、二审法院的合议庭,都由三位法官组成,以庭长为审判长,庭员一人为受命法官,另一庭员为陪席法官;三审法院的合议庭则由五位法官组成,包括一位审判长和四位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