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用语:(1)《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中的定义是:身心障碍者,指下列各款身体系统构造或功能,有损伤或不全导致显着偏离或丧失,影响其活动与参与社会生活,经医事、社会工作、特殊教育与职业辅导评量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专业团队监定及评估,领有身心障碍证明者。(2)《特殊教育法》中的定义则是:身心障碍指因生理或心理的障碍,经专业评估及监定具学习特殊需求,须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措施之协助者。
生理或心理方面有缺陷、不健全。如智能不足,视、听觉或语言、肢体的障碍,性格、行为异常等。【造句】:政府对接受特殊教育的身心障碍学生,有给予助学金或一些必要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