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三十六年,因共产党的叛乱,国民政府下令动员戡乱,为了一面戡乱,一面行宪,国民大会在不变更《宪法》条文的范围内,于民国三十七年制定《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此条款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于动员戡乱时期结束之后,即予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