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刑满出狱者、保护管束处分者、观护中的少年等依《更生保护法》认定应受保护的对象,使其自立更生,适应社会生活,并预防再犯的各种措施,称为「更生保护」。更生保护措施大抵分为三类:一、直接保护:包括教导、感化或技艺训练等,若保护对象为衰老、疾病或身心障碍者,则送由救济或医疗机构安置或治疗;二、间接保护:包括辅导就业、就学等;三、暂时保护:包括资送回籍、安置于其他处所,或予以小额贷款等。
对于曾经犯罪或可能再犯罪的人,运用社会工作方法,加以保护和指导,矫正其性格,教导其向上,协助其解决生活上的困难,以适应社会生活,称为「更生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