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官名。掌理刑法。唐代于府置法曹参军,州置司法参军,县置司法,宋沿置。元代始废。 2.一般泛指检察机关或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刑事与行政等案件之审理。
国家司法机关在法规之下为民事、刑事目的所作的一切作为。除狭义的审判权外,尚包括司法行政在内。【造句】:在民主国家中,司法是完全独立的,与立法、行政互不相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