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地政机关记载土地之标示及权利事项之簿册,又称土地登记簿。该簿系依地号顺序活页装订,簿面载明区(乡、镇、市)、地段及起止地号,簿之用纸格式大小,由中央会同省市地政机关研拟后,统一订定,其内容区分为标示部、所有部权部及他项权利部,依次排列,并注明页次。
地籍簿应严密保管,因所记资料,涉及业主权益,且土地法明定:依本法所为之登记,有绝对效力,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遇不可抗拒之天灾人祸外,不得携出登记机关,以杜绝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