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规则之地形、地界与不符合经济使用之土地,进行重新整理、交换分配,并配合兴建各种公共设施,然后再进行土地分配予原有土地所有人,由此提高土地利用价值,形成井然有序之土地,此项措施谓之土地重划。县市地政机关因下列情形之一,经上级机关核准,得就管辖区内之土地,划定重划地区,施行土地重划,将区内各宗土地重新规定其地界:
(一)实施都市计画者。
(二)土地面积畸零狭小,不适合于建筑使用者。
(三)耕地分配不适合于农事工作或不利于排水灌溉者。
(四)将散碎之土地交换合并,成立标准农场者。
(五)应用机器耕作,兴办集体农场者
土地重划可分为市地重划与农地重划,并分别订定「市地重划实施办法」、「农地重划条例」与「农地重划条例施行细则」等以为实施之依据。见市地重划与农地重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