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中华民国国家的根本大法。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由制宪国民大会在南京通过,并于三十六年一月一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施行。除前言外,共分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条。八十年五月一日、八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分二阶段增修完成一至十八条条文,目前仍继续修订中。